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85号原告:李鑫,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平,该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李鑫诉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0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