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8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告:张延怀,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张强,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延怀、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