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程飞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金源国际公寓**幢****号房。
经营者:程飞,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程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