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6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何斌童车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
经营者:童菊仙,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何斌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