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24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广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
负责人:王萍。
被告:王萍。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城阳顺通加油站、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