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41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立平,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2,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2,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方某某2、许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许某某2、方某某2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北社区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C8栋902房组装假冒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方某某负责购买手表零部件并运回上述房间,许某某2、方某某2负责组装,许某某负责将成品手表拿到广州站西路附近进行销售。
2017年6月8日,民警在上述房内抓获方某某、许某某、许某某2、方某某2,现场起获假冒PATEKPHILIPPE注册商标的手表9块、表头79个、表带800条;
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248块、表头89个、表底盖550个、表扣1140个、表面1850片;
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4块、表头11个、表底盖1900个、表面600片;
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手表80块、表底盖3300个、表面3000片、表扣1361个、表带800条、表头156个;
假冒GlashutteOriginal注册商标的手表80块、表底盖400个、表面300片;
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110块、型号为10860032的手表255块、表面4800片、表底盖5500个、表带1850条;
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表带400条、表底盖60个;假冒Chopard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头68个、表扣1250个、表底盖400个;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头81个。
经查实,上述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754个,货值共计人民币4524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方某某是由于生活所迫才走上犯罪道路,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家有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也是初犯,其从事犯罪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许某某与丈夫方某某都因本案被羁押,其年仅6岁的小孩无人照顾。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许某某2、方某某2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北社区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C8栋902房组装假冒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方某某负责购买手表零部件并运回上述房间,许某某2、方某某2负责组装,许某某负责将成品手表拿到广州站西路附近进行销售。
2017年6月8日,民警在上述房内抓获方某某、许某某、许某某2、方某某2,现场起获假冒PATEKPHILIPPE注册商标的手表9块、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248块、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4块、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表19块、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手表80块、假冒GlashutteOriginal注册商标的手表9块、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365块,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头、表面、表底盖、表扣、表带等一批。
上述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754个,货值共计人民币45240元。
另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G594078号的“PATEKPHILIPPE”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PATEKPHILIPPESAGENEVE;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19345号的“CHANEL”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
商标注册号为第7155424号的“Cartier”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号为第G543321号的“BVLGARI”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BULGARIS.P.A.;
商标注册号为第G783991号的“BURBERRY”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BURBERRYLIMITED;
商标注册号为第1770543号的“GLASHUTTEORIGINAL”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格拉绪特尔·乌仁贝特莱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8082号的“GUCCI”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古某股份公司。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14类的钟表、计时仪器等,均在注册有效期或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别报告、价格证明等;
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的供述、辩解;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
搜查笔录;
扣押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方某某2、许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虽然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本院依法对许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某某2、许某某2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小和认罪态度等因素,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酌定对被告人许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酌定对被告人方某某2、许某某2分别科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