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7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刘金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白石龙二区皇嘉梅陇公馆*座*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栋。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金保,男,汉族,1987年5月7日生,住湖北省荆门市。

上诉人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浩金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时运达公司)、原审被告刘金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时运达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住所地在深圳,且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浩金圣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裁定驳回浩金圣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浩金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专利权纠纷,应当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虽然浩金圣公司住所地在深圳,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的中人民法院,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浩金圣公司以本案属于专利权纠纷,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