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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34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该公司经理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号-556-4。

法定代表人:胡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叶,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泽,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主要负责人: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男,该广场项目总经理。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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