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66号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3007152830839。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文娟,女,1987年6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30.68万元变更为4万元,并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4,90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