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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671号
案件名称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周建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671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6号1幢3-4号店。

经营者:刘文安。

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枫树街。

法定代表人:林文财,执行董事。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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