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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7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武亚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7民初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3段*****号。

主要负责人:姜淑梅,系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合伙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亚丽,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庭外达成和解,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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