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5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美的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庄XX号。
经营者:胡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美的百货店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美的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