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7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红樽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罗赵路99号东4号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P8CDUXL。
经营者:韩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宝,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红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