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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126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26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8层(07) 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2-1号(南福电脑城)第2层A59-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29432M。

负责人:祝小波。

    被告: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NXXW03。

法定代表人:任明芳。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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