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194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欣,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和路122号之一,注册号:442000000986178。
法定代表人:姚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嘉欣、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嘉欣、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嘉欣、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嘉欣、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17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