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2号原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众香汇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众香汇酱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