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860号 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186611。
法定代表人:许美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怀蓉,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趣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与金岭路交叉口赣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1期标准厂房2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EQH4D。
法定代表人:罗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菊,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趣店科技有限公司、彭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