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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49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9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胡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权,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安港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峻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锦宇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高新投资发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锦宇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江西锦宇公司、乐山高新投资发展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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