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8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东,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建东以每月人民币800元租用戴某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民房作为仓库,又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一街道上向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购进了1902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存放于上述仓库,并准备销售。
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仓库,并查获了上述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经鉴定,被查获的该批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价值人民币1139298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建东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建东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57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及辨认笔录,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及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1392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902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