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风敬被告:莱西市星华电脑经营部。
经营者:史志胜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纪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莱西市星华电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青岛世纪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莱西市星华电脑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世纪新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莱西市星华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