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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与崇安区法贝之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584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与崇安区法贝之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崇安区法贝之日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584号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五金经北、创业路以东1幢。

法定代表人:左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法贝之日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号*楼F103。

经营者:王富强。

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奇公司)与被告崇安区法贝之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艾瑞奇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瑞奇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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