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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军与漳州合益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01号
案件名称张铁军与漳州合益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铁军,漳州合益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01号原告:张铁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合益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国道319线天宝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柯顺利,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原告张铁军为与被告漳州合益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张铁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铁军负担。

原告张铁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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