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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松与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林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1663号
案件名称刘美松与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林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美松,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林丰,郑州大摩实业有限公司,孙非凡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663号原告:刘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丰。

被告:赵林丰。

被告:郑州大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映澄,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诉讼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亮。

被告:孙非凡。

原告刘美松诉被告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公司)、被告赵林丰、被告郑州大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公司)、被告孙非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美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美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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