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41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
被告:刘思敏。
被告:长沙金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周建安。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思敏、长沙金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