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61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杨寿永亮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乐星路/div>经营者:李聚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杨寿永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