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0207号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同富路36号D栋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X。
法定代表人:沈明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后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长桥大街5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1。
法定代表人:王祥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玲,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后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