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839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占清,女,汉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占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