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34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蓉,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李佳华快餐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与石铜路交口东南角新街口A23号商铺。
经营者:李佳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桥西区李佳华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