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几江永诚手机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时代广场B区B1幢三楼江津电脑城13、14号,注册号500381600101422,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琳,女,生于1981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几江永诚手机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