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2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天哲日用品厂,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新工业园区。
经营者:戴建光,该厂负责人。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天哲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