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中茂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西路**。
经营者:杨进凡,该商店负责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中茂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