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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5号
案件名称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海,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红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安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与建华安徽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宏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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