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海,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红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安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与建华安徽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宏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