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6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品尚烟酒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89号新休门燕赵财富中心D区S1-106。
经营者潘曼曼。
委托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品尚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