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7352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
代表人:NicholasGawne。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
代表人:NicholasGawne。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鲁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兵,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兵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案涉及的原告注册商标是1.第12330xx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商品;
2.第12330xx5号文字商标“PeppaPig”,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商品。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年来,原告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大量宣传。
随着这些宣传及媒体报道,原告上述商标在全世界广为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2017年5月4日第121届广交会期间,在其摊位展销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纺织品毛巾;
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理。
被告擅自展销侵害原告商标权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该等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原告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原告是全球玩具、娱乐行业的知名品牌,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可谓家喻户晓。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表明被告知道原告及其注册商标,可见被告是故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主观过错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条,应当加大被告的赔偿金额。
作为享誉全球的玩具、娱乐行业品牌,原告的品牌价值是无法以金钱估量的。
因此,被告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以金钱计量的。
恳请贵院考虑到原告为创立、维持其全球玩具、娱乐行业知名品牌的地位所付出的多年不懈努力和巨额的资本投入,依法提高本案判赔金额。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已包括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2、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雅比)系关联公司,鲁桂荣、商雄系夫妻且是上述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深圳雅比与湖北雅比一起组团参加了第121届广交会,并在一起联合布置了展品。
湖北雅比取得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许可希腊Stam.Ioannidis&SonSA公司的生产授权。
据外贸行业惯例与出口法律规定,作为生产商的湖北雅比,在此情形下有权生产涉案商标的商品并出口至希腊的Stam.Ioannidis&SonSA客户。
2017年5月4日湖北雅比在深圳雅比的摊位上展示了其授权生产的商品,目的是展示其生产实力,并不是为了销售。
按海关规定,湖北雅比如果没有授权,是不能出口的;
如果湖北雅比要出口,必须要有商标所有人的生产授权。
湖北雅比与深圳雅比作为在业界有影响力的公司,知道该出口规则,广交会的展示,只是一个展示生产实力,生产出口时一定会要求进口商从原告处取得授权。
关于原告提交的广交会《受理回执》,内文表示“投诉站进行了相应处理”、“本回执只在广交会内部有效”,该回执只表明原告5月4日有投诉,并不表明投诉属实,或表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本案原告的证据,只表明深圳雅比所属的摊位上展出了涉案商品,但忽略了深圳雅比与湖北雅比联合布展的情形。
在深圳雅比与湖北雅比联合布展的情况下,在湖北雅比有生产授权的情况下,并不能表明深圳雅比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而且,法律并不禁止湖北雅比公司展示其曾经生产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实际上也未销售涉案商品。
原告也未因被告的展示行为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TD)注册了第12330xx5号“PeppaPig”及第12330xx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14年9月07日至2024年9月06日。
12330xx5号“PeppaPig”商标和第12330xx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纺织织物;
床单;
桌布;
床上用遮盖物;
被子;
被罩;
睡袋;
纺织品毛巾;
旗(非纸制);
织物;
床上用亚麻织品(截止)。
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5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纺织品购销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各类经济信息咨询;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7年5月2日,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向被告发出《涉嫌商标侵权处理通知书》,主要内容: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经广交会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认定,贵公司在本届广交会3.2K22上摆设的纺织品毛巾涉嫌侵犯了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商标号:12330xx6)。
上述展品按广交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展品处理方式:责令下架。
同日,被告向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本日起至本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结束(除涉嫌侵权申辩成功外),不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现场任何地方展出、经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纺织品毛巾及相关宣传品。
2017年5月4日,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发出《受理回执》(21PS0xx8),主要内容: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向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投诉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第121届广交会3.2K22摊位展出的纺织品毛巾涉嫌侵犯了其商标的文字权及图形权(商标号为:12330xx6)。
根据广交会关于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遵守规定的承诺,投诉站进行了相应处理。
双方可以在闭幕后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途径彻底解决相关争议。
本回执只在广交会内部有效。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商誉受损;
原告主张其为维权而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并提交了相应发票,律师费发票数额为20000元、公证费发票合计数额1280元,其中公证费发票包含原告另外两案向他人维权的费用。
被告对其辩解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1、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雅比家纺(香港)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反映被告是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的主要人员信息中均包括商x、鲁x荣。
2、结婚证(复印件),内容为商雄、鲁桂荣于1983年结婚。
3、商x、鲁x荣名片(复印件),内容为商x、鲁x荣系雅比家纺董事长(工厂: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保定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
4、第121届广交会展馆布局图与布展后的照片(复印件);
5、信件一封(复印件),被告主张该信件表明Stam.Ioannidis&SonSA于2017年10月13日向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的授权。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证据1-3无异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且原告没有发现系被告和湖北雅比两家公司共同参展;
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即使信件真实,授权也是在2017年10月才取得,本案纠纷发生时被告未取得授权。
此外,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及本院另行指定的期间内均未提交被告或者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材料,在本院另行指定的期间届满后向本院邮寄了网站系统图片一份和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
被告主张该网站系统图片系其从海关知识产权网站打印所得,内容是被告的关联公司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授权的生产制造授权书,同时申请本院向海关核实该授权的真实性。
原告对该网站系统图片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并非原件,且授权的截止日期是在2016年12月31日,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7年5月,授权针对的并非被告,被告与该授权无关。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两原告是第12330xx5号“PeppaPig”及第12330xx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纺织品毛巾,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展销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反驳称其获得了许可和授权。
原告不予确认,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由被告对其上述事实主张举证证明。
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及本院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均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上述事实主张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展会上展览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申请本院向海关核实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授权真实性的问题,按照被告的陈述,其与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公司主要人员也相同,那么被告可以从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处自行取得授权材料,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故对被告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其商誉受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31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戴维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雅比纺织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