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86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鑫淼华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66号(平河装饰城平房37-38号)口象W。
经营者:聂士友口象W。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鑫淼华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鑫淼华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