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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广良、何广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922号
案件名称崔广良、何广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广良,何广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良,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广录,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崔广良为与被上诉人何广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广良于2017年12月1日以与何广录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崔广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广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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