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良,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广录,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崔广良为与被上诉人何广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广良于2017年12月1日以与何广录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崔广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广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