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04号原告:陈果,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
经营者:苏粉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果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果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18××××.6,名称为“灯具(光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2、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库存的侵权产品;
3、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赔偿原告陈果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8万元;
4、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26日,原告陈果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18××××.6,名称为“灯具(光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2、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库存的侵权产品;
3、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赔偿原告陈果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万元;
4、被告中山市古镇万腾光电门市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26日,原告陈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