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59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建材市场37-40号。
经营人陈小亮,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陈小亮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