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692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华,女,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李泽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李泽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附图一)、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李泽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3.被告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李泽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近日,原告发现李泽华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新锐佳拼购店”店铺内,销售假冒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李泽华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案外人陈智诚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
浴液;
洗涤剂;
清洁制剂;
皮革洗涤剂;
香精油;
化妆品;
牙膏;
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
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2019年6月26日,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受让至原告名下。
2016年4月28日,案外人陈智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
化妆品;
洗衣剂;
去渍剂;
上光剂;
香精油;
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2019年6月26日,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受让至原告名下。
2020年2月27日,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和使用该处网络环境进行如下操作:进行清洁性检查,预装“拼多多”,打开手机,进入“拼多多”并登陆,在“拼多多”内搜索店铺“新锐佳拼购店”,进入该店铺,在搜索框输入“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千人千色口红保湿变色不沾杯孕妇健康滋润补水”进行搜索,打开相应页面并进行浏览,点击“单独购买”后,完成支付。
2020年3月4日,运单号为YTXXXXXXXXXXXXX的圆通速递包裹寄送至该公证处,经该处确认系代理人所购买。
2020年3月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与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包裹进行拍照,拆包,该包裹内有口红一支,刮掉口红包装盒上的防伪码,打开传奇今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防伪码进行防伪查询,显示“无该商品信息,谨防假冒”。
2020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2993号公证书。
庭审中,公证实物外包装显示为圆通快递,物流单号为YTXXXXXXXXXXXXX,该公证实物内有一支口红。
原告主张在产品外包装及口红本体上使用了标识以及“传奇今生”,与原告的两个涉案商标相同,在口红外包装顶部有标识,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涉案商标相近似。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防伪码使用微信扫码后可以显示一个legendagehynt.com,这个网址并非原告的网址,结合本案公证书显示的内容,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假货。
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新锐佳拼购店”的店铺系被告李泽华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11月3日禁售。
截止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113件,销售金额共计3,987.1元。
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500元,差旅费500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粤广中南第7221号公证书、(2020)粤广中南第7220号公证书、(2020)浙杭之证字第299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富妆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口红包装上使用了“传奇今生”、,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类别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顶部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的第XXXXXXXX号涉案商标相近似,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类别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原告通过其公众号查询,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为无该商品信息,且通过被控侵权商品自身防伪码扫码显示的网站,该网站并非原告官网,因此,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李泽华未经原告许可而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被删除,故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李泽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李泽华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单价等因素确定被告李泽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虽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票据,但本案确有律师参与且确会产生差旅费用,故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李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元,由被告李泽华负担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