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康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临海市康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康森公司上诉称,雅瑞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在南京市打开了康森公司的销售网店,并未实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更不存在在南京市收到了该实物,一审裁定认定与事实不符。
浏览网页只能证明南京市为发现侵权结果地,而不能证明南京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一审法院作为发现侵权结果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另外,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雅瑞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790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的代理人进入康森公司的天猫店铺“普莱希旗舰店”,浏览了该店一款儿童太阳镜页面,但未显示实际购买,亦未在江苏省南京市收到被控侵权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首先,康森公司、天猫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南京市;
其次,雅瑞公司起诉康森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康森公司通过其天猫店铺“普莱希旗舰店”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在江苏省南京市;
最后,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雅瑞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收到了被控侵权产品,侵权结果发生地亦不在江苏省南京市。
综上,一审法院与本案诉讼缺乏管辖连接点,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关于雅瑞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收到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江苏省南京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天猫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康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