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6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西岸南路四路2号首层之8。
经营者:王永平,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桌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458号D1栋2楼B卡。
法定代表人:潘正民。
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7××××.9,名称吸顶灯(菠萝八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负担。
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