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新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投资区内3#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号。
经营者:郭新金,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福州新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牛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电器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上凌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公牛电器公司上诉称,虽然其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州市晋安区,但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公牛电器公司与上凌电器商行的住所地分属福建省福州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述两被诉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公牛电器公司可向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牛电器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公牛电器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新公牛电器公司有关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菲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