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89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智恒百货商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覃德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智恒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