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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419号
案件名称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419号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江苏省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民,该医院院长。

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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