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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杰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7刑更1717号
案件名称杨进杰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进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更1717号罪犯杨进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6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杨进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考核分1651分,2次表扬,剩余考核分451分;

2017年8月欠产扣40分。

该犯缴纳罚金3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进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罪犯仅部分履行罚金,减刑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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