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更1717号罪犯杨进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6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杨进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考核分1651分,2次表扬,剩余考核分451分;
2017年8月欠产扣40分。
该犯缴纳罚金3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进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罪犯仅部分履行罚金,减刑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