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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北延伸段与大公路交叉口(洪客隆大门北侧J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60L204。

负责人:易淑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玲审 判 员 汪西菲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滕漪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北延伸段与大公路交叉口(洪客隆大门北侧J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60L204。

负责人:易淑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赣东大道第一营业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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