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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清河区快乐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0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清河区快乐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清河区快乐通讯服务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0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快乐通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30号2幢1室,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商场对面的全网通移动手机卖场店。

经营者:周长喜。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0号。

负责人:李海军。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区快乐通讯服务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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