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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胡江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江勇,北京广闻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493号原告胡江勇,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闻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47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冰,负责人。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胡江勇诉被告北京广闻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8月29日,原告胡江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江勇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勇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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