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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7民初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詹传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玲,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路分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重庆路。

负责人:柯晖,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玲,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花湖重庆���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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