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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超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超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超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超市,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店。

负责人:颜承珂。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与青云路交汇处青云超市。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士坡,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朋,男,该公司采配总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汶南超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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